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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开化检察院对一起毒鱼案件提起公诉
时间:2024-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开化生态资源十分丰富,但仍有少数不法分子因口腹之欲或其它利益驱使,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鱼、电鱼、网鱼等非法手段捕捞渔获物。



案件情况


2023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童某某独自一人驾车窜至开化县长虹乡十里川村,在该村河道垂钓无果后,为取得渔获,向该村河道内倒入两瓶甲氰聚酯进行毒鱼,致使河道1.5公里水域内的野生鱼类死亡。经查证,该水域属天然水域,对河道渔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



庭审现场


2024年3月6日下午,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童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的刑事处罚。



警示教育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以案释法,进行法庭教育,并向旁听群众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当地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强化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巡河活动


庭审结束后,县检察院、县法院以及野保协会、志愿者一起前往长虹乡芳村河道开展巡河活动,同时向群众宣传普及水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小贴士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分别是什么?(1)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重要的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2)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3)《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一体化” 小贴士

今年以来,我院钱江源生态环境一体化办案中心以打造生态特色检察室为切入点,着力做好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全力服务保障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

今后,开化县检察院将依托该办案中心进一步加强部门合作,加大执法司法力度,着力打造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一体化办案的开化样板,让开化的山更青,水更绿,让开化民众在生态发展中收获更多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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