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专题工作>>以案释法
【这!就是现场】讲述:被4年“窃取”的34年
时间:2023-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月11日下午,“法律监督:守望公平正义 守护美好生活”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例讲述会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举行。讲述会上,一线承办检察官们亲历性讲述了10个办案故事。


今天带大家一起回顾宁波市检察院检察官薛璐璐讲述的《被4年“窃取”的34年》



一家经历34年成长的全球龙头企业
一场持续4年的阴谋
千里之外的“李鬼”究竟是谁?
是什么,让他们最终瓦解、服法?


千里之外的“致命危机”

故事要从一台数字调音台说起。

34年前,有这么一家企业,它成立于宁波东钱湖畔的一个砖瓦房,员工只有10名;如今,这家专攻音响设备的民营企业一跃成为全球音视频龙头——音王。


他们的小型数字调音台在全球市场占有率稳居前三,在杭州G20峰会、厦门金砖会议等重大盛会中大放异彩。

音王也因此获得了工信部颁发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而产品的核心正是音王耗时数年,投资2000多万元研发出独家“压缩器”技术。


然而,2019年8月的一天,公安机关接到音王报案,千里之外的广东惠州,有一家名为辉特的公司生产的数字调音台与他们的产品几乎一样,而核心就是用了他们的“压缩器”技术,种种迹象都指向——核心技术被盗!

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并同步邀请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我们按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有价性、实用性”三大特征,引导公安机关通过对相关产品进行鉴定等途径搜集固定证据、锁定侵权工厂……不久,公安机关在惠州一举抓获了辉特公司的郑某、贺某、丘某、文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


经过确认,4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令人不禁唏嘘——主犯郑某正是音王研发中心的前负责人,身居高位,离职后每月还拿着音王支付的8000元竞业禁止费;邱某是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曾被音王送至英国深造;文某是售后负责人,掌握音王的全部销售名单;贺某则是主犯郑某外甥,入职音王后半年里轮岗了所有音王的工作车间……


浮出水面的“偷天换日”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我有幸跟随宁波市检察院检察长叶伟忠、全国模范检察官陈永明组建专案组。


本以为案件办理水到渠成,没想到提审郑某时,他异常冷静,胸有成竹:“我没有偷,这些技术都是我自己研究出来的。我偷什么了?哪一项哪一点你给我指出来。”他的回答中充满了与案件无关的专业术语、行业黑话——企图扰乱审查。但他没想到,我们早在提前介入阶段就仔细学习了涉案关键点的所有技术,郑某的伎俩被一一戳穿。

与主犯的“混淆视听”战术相呼应的,是其他嫌疑人格外统一的口径——一问三不知,坚称不知道核心技术来自音王。专案组再次梳理全案,精细列出了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收集2016至2019年郑某等人密谋、出资、试产、辞职、制售等环节的客观证据,并要求着重核查郑某赃款去向,查封涉案赃款赃物。


果然,补充侦查的结果令人鼓舞,我们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复原”了郑某等人隐秘的犯罪时间轴,更查封了郑某用赃款购买的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没想到,郑某一面告诉同案犯因经营困难每月只发3、5千的工资,另一面却是背着其他人买房置产。于是,我们在提讯中利用这套房产引出的利益分配问题,和体现出的司法机关办案能力,成功打散了犯罪团伙的攻守同盟。

案件事实的拼图逐渐完整:原来,早在2016年底,郑某就找好作案目标,拉拢其他3人一起密谋生产复制品。2018年,产品试生产成功后,4人按计划分批次以不同借口陆续离职,郑某更是悄悄带走了载有“压缩器”商业秘密的加密U盘。


扑朔迷离的犯罪数额

案情的来龙去脉清晰了,但另一个棘手的问题来了——郑某辩解:产品刚开始销售,根本没卖出几台。事实真如他所说?案件造成的损失究竟如何认定?事实上,辉特的客户遍布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当地核实,而辉特的销售账单非常混乱,甚至还有大量遗漏……


就在大家一筹莫展的时候,叶伟忠检察长发现了一个重要细节:辉特公司生产的数字调音台每台只有一块屏幕,一块屏幕就对应一台产品,那么只要找供应商核实到屏幕数量,就能查实辉特到底生产了多少台数字调音台。


按照这个思路,我们最终认定辉特公司生产销售调音台1205台,造成损失91.43万元。

就在案件终于拨开迷雾之时,我们又发现郑某离职前,以代为保管为由骗取了企业另一项商业秘密——用于大型晚会所使用调音台的“卡迪克技术资料”,只是限于辉特公司技术条件没有量产。


大家或许有疑问,没有量产,那有没有危害?还是不是犯罪?从法理上说,郑某以代为保管骗取商业秘密,就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即使没有量产甚至销售,已经使音王公司基于商业秘密的企业收益处于风险之中,对音王公司造成了实质危害,属于犯罪既遂。从更直观的角度来说,假设郑某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授权,音王公司至少可以获得一笔许可使用费。

为此,宁波市检察院牵头公检法三家签订会议纪要,将合理许可使用费作为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认定损失数额依据,追加郑某犯罪数额182万元。该观点也被省公检法知识产权会议纪要全部采纳,并被“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吸收采纳。

今年4月22日,案件开庭审理,叶伟忠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全省三级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官参加听庭评议。


法检共同邀请200余名代表委员、企业家及媒体旁听庭审。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当庭以郑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余3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回归正轨的“单项冠军”

案件尘埃落定后不久,音王公司收到了来自省检察院和宁波市检察院共同送达的检察建议。针对企业暴露出的人员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漏洞,我们给出了一系列具体建议。


几个月后,当我们再回访音王公司时,发现他们已经按照检察建议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据负责人介绍员工权责明确了,精神面貌都不同以往了。我们不仅在音王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联络站,其他不少单项冠军企业里也出现了我们宁波知识产权检察联络站,一对一贴心提供常态化、精细化检察服务。

到这里,我们才真切感受到,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被“窃取”的34年,又回来了。


从一个手工作坊到专业领域内龙头企业,音王的成长,正是无数浙商浙企在奋斗中发展壮大的缩影。对他们来说,自主知识产权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密钥”。


我们检察机关所要做的,就是用法律之盾守护好企业的发展“密钥”,让更多浙商浙企能够“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


本院概况 领导致辞
检察职能 领导介绍
· 2023年度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 2023年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公...
· 2023年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公...
· 司法雇员 | 笔试成绩已出炉...
· 开化检察院招人啦!快来加...
· 2022年度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6-2018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检察服务中心:0570-6195629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永吉二路2号  邮编:3243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