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调查”制度
1、与家长或监护人见面,调查未成年人犯平时性格、在家时表现以及家长的态度和要求,并制作笔录。
2、与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或社区有关人员见面,调查未成年人犯学习情况、在学校社区的表现、学校或社区对未成年人犯的处理意见,并制作笔录。
3、与侦查、监管人员见面,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羁押场所表现、悔罪态度等情况,并制作笔录。
二、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在“三调查”过程中所制作笔录的基础上,制作专门的品行调查报告,内容必须涵盖调查目的、调查经过、调查内容、调查意见等。
三、品行调查报告应并入卷宗材料
若建议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作不捕决定的,品行调查报告应随审查逮捕意见书一并交与分管检察长审阅;若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应附于案卷材料供检察委会员成员查阅,作为检察委员会讨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依据;若提起公诉的,则随卷移送法院,作为判处轻缓刑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