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审查批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侦查监督科科长负责办理。
3、承办人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把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提出不批准逮捕的建议。
4、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5、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查清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为初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到有关学校、居委会等了解未成年人品行情况。
6、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并根据案情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建议。
7、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承办人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批准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
8、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应按照不捕说理规定同时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及侦查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定期回访、帮教、跟踪了解其释放后的表现等情况。
9、每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重点案件、重点问题撰写调研文章,共同探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