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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3-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1日是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一周年。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切,也是为了促成共识、凝聚合力,以检察之力助推形成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0个。

浙江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


目录


1.融合式监督 护航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数字赋能监督 促推涉未网约房新业态治理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


3.依法能动履职 精准办理涉未正当防卫案件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4.地毯式排摸 督促治理校园周边违规售烟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5.创新评估机制 助推涉未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6.创新应用场景 推动“电竞酒店”新业态治理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7.依托民事执行监督 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8.支持起诉 保障“黑户”未成年人人格权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9.强制报告发现虐童线索 严肃追究监护人刑责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10.持续动真碰硬 督促治理酒吧非法招录未成年人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一

融合式监督

护航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10月,肖某伙同邓某建立网络交易平台,供注册用户进行公民身份号码、支付宝账户等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交易。肖某还在平台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截至案发,平台卖家共200余人,非法买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95万余条,交易总金额47万余元,严重损害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查明个人信息的交易数量和销售金额,追诉上游犯罪1人,立案监督同案犯3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肖某、邓某等10余名平台卖家分别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上述人员有期徒刑一年到四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因本案非法售卖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涉及公共利益,为准确查明和及时固定公益损害证据,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组建未检、技术、民事、公益等跨部门团队,依托数字化办案手段,开展公益调查取证工作。经审查,认定肖某、邓某二人通过搭建、运营涉案网络平台,非法出售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并导致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长期面临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2021年10月,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肖某、邓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获法院判决支持。结案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联合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基金”,本案中的30万元赔偿款将作为首笔资金注入基金,用于未成年人网络公益保护事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组建跨部门办案团队,融合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在严厉惩治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犯罪的同时,及时调查、固定公益损害证据,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效维护了众多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


案例二

数字赋能监督

促推涉未网约房新业态治理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中,发现辖区内部分网约房经营主体未办理行业纳管手续,长期处于公安机关监管之外,且存在接纳未成年人入住不登记、不询问、不报告甚至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等情形。部分经营者还以电竞元素招揽未成年人入住,并违法提供无限制上网服务。网约房行业存在的上述经营乱象,严重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网约房监管,2021年11月底,临平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数字检察工作,通过调取相关信息,制定业务规则,创建网约房业态监督模型进行数据碰撞、比对,发现辖区内有100家网约房经营主体未依法纳入公安机关监管系统,并有多条未成年人异常入住记录。在此基础上,该院针对未成年人异常入住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通过摸排调查、询问证人、固定证据,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线索8条,并对3起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开展立案监督;针对部分网约房经营者未依法办理纳管登记的情况,以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将网约房经营主体纳入监管;针对2家未依法履行来访人员登记、未成年人入住询问和报告等法定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在房间内遭受性侵的网约房经营主体,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均获法院采纳;针对部分电竞网约房为未成年人提供无限制上网服务等侵害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启动公益诉讼办案程序,促进职能部门加强监管。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数字办案手段,坚持“三查融合”,充分运用四大检察职能,针对监管盲区,积极推动网约房新业态综合治理,实现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办案效果,有效促进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案例三

依法能动履职

精准办理涉未正当防卫案件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1日深夜,赵某某、张某某等三名成年男子酒后闯入刘某甲(男,16周岁)与刘某乙等六人居住的某公司员工宿舍,并对从床上惊醒的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实施辱骂、殴打。刘某甲遭受殴打之后,见对方又将现场的啤酒瓶砸碎后殴打刘某乙,遂从上铺拿出水果刀防身。张某某见状将碎啤酒瓶顶在刘某甲脖颈处,对其进行辱骂并打耳光,赵某某用脚踹刘某甲头部,刘某甲挥刀反抗,将赵某某左胸及张某某左臂刺伤。经预检,赵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以上。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刘某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但在案相关证据材料不够充分,遂立即开展自行侦查。经补充侦查,该院认为本案系赵某某一方酒后无故挑衅、殴打在先,刘某甲作为未成年人,与赵某某等三名成年男子身高、力量相差悬殊,在面临突发、持续不法侵害时身心极度紧张,因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危及人身安全才持刀挥刺,行为具有正当性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期间,余姚、宁波两级检察院组织公安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召开不公开听证,通过充分释法说理,凝聚法律共识,化解社会矛盾,最终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刘某甲被无罪释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未成年人正当防卫案件。办案中,检察机关深入践行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充分考量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及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能动履职,准确把握正当防卫适用条件,依法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案例四

地毯式排摸

督促治理校园周边违规售烟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某学校附近的电子烟体验店向未成年学生销售电子烟,且个别学生已有成瘾迹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市部分电子烟、烟草零售点存在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情形,部分烟草零售点设置在距离中小学100米以内、幼儿园20米以内,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校园周边违规设置烟草销售点的情况,该院还探索构建“数字地图”监督模型,依托数字办案手段,精准排查出全市范围内设置在校园周边的电子烟、烟草零售点共计158家。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在中小学校周边等未成年人密集区域违法设置烟草销售点,非法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烟草、电子烟,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瑞安市烟草专卖局作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违法违规销售烟草问题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11月9日,以公开宣告方式向市烟草专卖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查处相关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开展常态化监督管理,加强对烟草专卖销售点的规范引导。市烟草专卖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存在违规销售行为的烟草经营户开出了全市首份针对电子烟的行政处罚文书,并清退了131家不符合规定的烟草零售点,清退率达82.9%,对其余27家烟草零售点,因系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已获审批,故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督促整改。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还以此案为契机,联合多部门积极打造“睿童”数字化监督多跨平台,设置“校园周边安全监督模块”,通过大数据应用,助力校园周边销售电子烟、烟草等违法违规行为长效治理。



【典型意义】


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大数据手段,创新“部门联动+数字地图”方式,通过多跨场景平台应用,有效督促校园周边违规设置烟草零售点等问题治理,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

创新评估机制

助推涉未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人孙某采用强制方式猥亵未成年被害人小晴(化名)。案发后,小晴产生抑郁症状并有自残行为。2021年10月25日,安吉县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年7月30日,小晴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并于同日向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小晴系性侵害案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属于特殊弱势群体,系支持起诉对象,依法应给予法律支持与帮助;小晴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导致精神损害且曾至医院治疗,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是民事诉讼适格主体。2021年8月2日,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向安吉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为精准高效办好案件,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联系专业医疗机构,对小晴开展心理评估,证明系严重抑郁已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明确后续治疗的疗程及对应的费用区间,并联合相关部门落实“一站式”综合救助工作;在严格保护涉案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向小晴的亲友、同学、邻居取证,排除性侵犯罪外的其他重大变故;提取小晴的微信聊天记录、网络平台动态消息,进一步印证案发前后其精神状态的变化。2021年10月14日,被害人小晴一次性获赔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


2021年11月22日,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推动湖州市检察院成立全省首个“未成年被害人心理评估支持中心”,截至目前已为15名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支持和综合救助,以支持起诉方式帮助获赔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9万余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精准把握《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法律变化,以支持起诉方式帮助未成年被害人争取精神损害赔偿,并聚焦精神损害评估难题,探索构建全省首个未成年被害人心理评估支持中心,对于促进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具有重大标识意义。


案例六

创新应用场景

推动“电竞酒店”新业态治理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多起涉未刑事案件中发现,电竞酒店存在接纳未成年人无限制上网、不如实登记入住人员身份信息、违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问题,引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夜不归宿、逃学辍学等不良行为,甚至导致涉未违法犯罪案件频发。电竞酒店监管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给众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严重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构建“电竞酒店”新业态监管缺位监督治理模型,开展涉未融合式监督。通过“数据分析+实地调查+公开听证”三结合方法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工作,全面查证监管缺位问题,完善证据锁链,明确电竞酒店应当按照旅馆住宿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双重管理。诸暨市院于2022年2月25日向市文广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向市公安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针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问题,建议实行“住宿+上网”双登记制度,安装上网登记管理软件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封锁,禁止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均积极采纳、全面落实检察建议内容。针对电竞酒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问题,诸暨市院通过数据分析梳理沉迷电竞酒店上网的罪错未成年人,联合学校、公安机关开展分级干预、矫治教育,并向监护失职的“问题家长”制发《监护督促令》,督促履行监护职责。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联合十部门建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协同治理机制,出台全省首个《“电竞酒店”行业管理规范》,并创新构建数字化应用场景实时预警,纳入全省数字化改革最佳应用——浙里预防青少年新型违法犯罪应用,有效促进新业态长效治理。



【典型意义】


“电竞酒店”作为近年来迅速发展的新兴业态,因监管漏洞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盲区。本案是浙江省首例涉“电竞酒店”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运用数字化手段一体推进线索发现、调查核实、检察监督、综合治理工作,有效促进行业治理,实现了涉未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保障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七

依托民事执行监督

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金某乙(13周岁)系金某甲之子。2019年3月,金某甲因病去世,留下一笔10万元的银行贷款尚未偿还。2020年3月6日,银行将金某乙等人起诉至浦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金某乙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判决生效后,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对本案立案执行,同年3月30日,冻结金某乙账户并划扣银行账户内3310元。


2021年4月,金某乙的舅舅通过“帮帮我885未成年人保护平台”向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反映了金某乙银行账户余额被法院冻结、划扣的情况,并向检察机关表示,金某乙是困境儿童,该笔款项系民政局发放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了解到该情况后,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民政局核实金某乙的困境儿童身份,调阅金某乙所涉民事执行案件卷宗,并依法调取金某乙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材料。经调查查明,金某甲去世后,金某乙未继承任何遗产,其银行账户内款项系民政局发放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因母亲离家出走,该款项是其唯一生活来源,法院针对金某乙的执行措施明显不当。2021年4月30日,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解除对金某乙的执行措施,返还被扣划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及时向金某乙退还划转款项,并解除银行等账户冻结。该案办结后,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数字化办案手段,发现3起民事执行案件中,存在将未成年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令等违法情形,遂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依法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从个案出发,依托大数据手段,梳理一类问题组织专项监督,实现了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转变,极大拓展了监督视野,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


案例八

支持起诉

保障“黑户”未成年人人格权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王某在江西某医院非婚生下阳阳(化名),次年5月将阳阳交予徐某夫妇照顾至今。期间,王某一直未替阳阳办理出生证明及户口。2020年5月,王某向常山县人民法院起诉阳阳生父谢某某,要求支付抚养费,并为阳阳办理户口,法院对抚养费诉求予以支持,但认为上户口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予受理。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时获知此线索,随即会同妇联等部门多次调解,但阳阳生父母仍相互推诿。经多方沟通论证,认为替未成年子女申请户口系监护行为,王某、谢某某未替阳阳申报户口,系监护侵害行为,严重侵犯了阳阳的姓名权。鉴于阳阳存在诉讼困难,2022年1月29日,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阳阳向法院起诉王某、谢某某侵犯其姓名权,要求二人为其办理户口并落在谢某某名下,获法院判决支持。经训诫及多次思想教育,谢某某逐渐改变态度,接受判决,王某亦表示愿意全力配合并定期与孩子交流沟通。因疫情影响无法出省,经依法委托、跨省协作调取《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最终阳阳在检察、法院、妇联等多部门帮助下顺利落户谢某某处。为促进类案治理,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数字化手段,搭建未成年人姓名权保障类案监督模型,调取相关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并查实全县17条未成年人“黑户”线索,现已联合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开展未成年人“黑户”清零专项行动,分类处置未成年人无户口问题。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省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方式,探索破解未成年人“黑户”问题的第一案,也是充分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办案实践。办案中,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促进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相互融合,推动未成年人“黑户”问题县域治理,有力保障了困境儿童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


案例九

强制报告发现虐童线索

严肃追究监护人刑责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小芳(化名,时年8岁)系秦某的继女,与秦某及父亲杨某某共同生活。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秦某长期、多次以木棒、衣架等物殴打小芳,造成小芳全身大面积挫伤,构成轻伤。2022年4月7日,小芳的班主任在上课时发现其脸上有伤,经谈话得知其长期遭受秦某殴打,遂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临海市公安局于同日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


在提前介入过程中,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秦某长期、多次殴打小芳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但考虑到被害人小芳系未成年人,不具备告诉能力,本案可依法认定为告诉才处理案件的例外情形,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对秦某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立案侦查,于2022年4月21日以秦某涉嫌虐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秦某涉嫌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禁止令。同年5月5日,法院以虐待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禁止秦某对小芳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在办案过程中,鉴于小芳长期遭受虐待,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经同步启动监护状况调查,认为小芳的父亲杨某某未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遂向其发出督促监护令,并联合团委、妇联等部门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借助团委的社会支持体系,委托专家对小芳开展心理干预和疏导。结案后,为鼓励小芳班主任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行为,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教育部门对其进行了表彰。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得益于教师的及时报告,体现了强制报告制度对于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以虐待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以制发督促监护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效促进了家庭保护责任的落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持续动真碰硬

督促治理酒吧非法招录未成年人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区部分酒吧长期招用未成年人从事酒水营销、陪酒等业务,不仅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且极易滋生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酒吧行业监管存在盲区。为推动加强酒吧监管治理,该院深入调研形成报告呈送区委,推动出台文件,明确由人社、文广等部门承担监管职责。2021年5月,该院在办案中再次发现某酒吧存在招用未成年人、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等违法行为,为有效震慑酒吧违法犯罪,该院以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为由,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11名酒吧经营者立案侦查。该院同时查明,2020年至2021年期间,该酒吧先后招用未成年人数量多达150余人,但一直未被查处,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该院经审查认为,莲都区人社局对酒吧招录未成年人等严重违法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依法严肃查处,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9月22日,向区人社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酒吧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开展集中整治,规范酒吧用工登记。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还积极推动区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等14家职能部门在全区开展酒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排查酒吧11家,对3家违规酒吧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未成年人送回原居住地或交其监护人管教。该院还以此案为契机,推动将酒吧、KTV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治理成效纳入区平安综治考核,并与12345平台联合设置涉未酒吧问题举报直通车,凝聚社会保护合力,巩固监督效果。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系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紧盯酒吧治理难题,融合运用侦查、调查、审查手段,充分发挥未检融合式监督优势,持续发力,能动履职,以案促治,有效整治了当地酒吧行业乱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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