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院生态环保检察科提起公诉的第一起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经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吾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吾某某系我县音坑乡某村人,其所在村按习惯许可建房的村民到指定的村集体山场砍伐1—2根木头做栋梁。2017年3月底,吾某某因帮其哥哥造房子,向护林员打招呼称要在村集体山场砍3根杉木,但未确定砍伐时间。后被告人吾某某未经指定,擅自前往本村集体山场砍伐杉木40根。因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所砍伐的杉木共计立木蓄积5.656立方米。
我院认为,吾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吾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又退出了所伐的木材,愿意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作了从轻处罚。
据了解,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县检察院于今年5月成立了生态环保检察科,专门办理生态环保案件,该案是县检察院生态环保检察科首次提起公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