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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三男子毒鱼判刑六个月
时间:2017-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汪卫平

  “虽然明知不能毒鱼,但没有想到林坞坑小溪渠里的水会流到西渠,事情会这么严重,现在后悔也迟了!”9月14日上午,由开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浙江省开化县占旭刚体育馆广场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方某某、江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法院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江某某均为开化人,他们原是在一个工地干活的工友。今年8月13日下午五时许,徐某某到开化县城江滨路闲逛,看见江某某在河边钓鱼,老半天没见钓着一条鱼。徐某某就说到原县中医院后面林坞坑的小溪渠里看看有没有鱼。之后徐某某跑到一家卖种子农药的店里买了一瓶200毫升的“甲氰菊脂”农药,回来的路上遇见了方某某,三人一起携带网兜、塑料桶等工具赶到现场。方某某自高奋勇地将农药全部倒进林坞坑小溪渠里,后三人共捕获黄刺鱼、鲫鱼及鲤鱼等鱼类三四斤。当晚,因含有农药“甲氰菊脂”成分的溪水流入县城西渠,造成西渠内的景观鱼大量死亡。

  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走访调查,于8月15日将三人传唤归案。9月1日,开化县检察院以徐某某、方某某、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2015年8月,开化县实行除马金溪干流外其他天然水域均为禁渔区,禁止除杆钓外的一切渔业作业,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江某某在天然水域毒鱼的行为属在禁渔区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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