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末夏初,草木繁茂,防火警钟更需长鸣!近日,开化县检察院对办理的一起森林失火案开展回访,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邱某某因一时疏忽,点燃枯树枝清理自留地,最终酿成大祸,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生态损失、修复被毁山林。
01案情回顾:一把火,烧了425亩山林
2025年4月某日下午,邱某某为清理自留地里的枯树枝,便随手用打火机点燃了枯枝。本以为只是简单焚烧,没想到一阵风来,火势瞬间失控,顺着山坡蔓延至“后山岭”山场,成片的杉树、茶籽树、茶叶树被大火吞噬,满目疮痍。
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达28.3328公顷,折合425亩,其中林地11.7137公顷(含7.0198公顷有林地),非林地16.6191公顷,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02案件处理:判刑+赔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案件发生后,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发挥生态环境资源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作用,提前介入案件会商,联合县林业局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被烧毁山林涉及两个行政村82户村民,邱某某的失火行为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同时也损害了村民和村集体的财产权益。县检察院在追究邱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生态环境期间功能损失进行测算。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县检察院还督促邱某某赔偿了村民财产损失约25万元。
2025年7月,县检察院对邱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邱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同时赔偿生态固碳功能损失价值25915.20元,并在一年内履行相应植树造林义务。
03检察官普法:生态立县,防火有责,守绿有义
开化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森林不仅是全县的生态屏障,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绿色宝库”,守护森林就是守护我们的家园和未来。生态保护无小事,野外用火需谨慎!无论是清理林地、祭祀祭祖,还是野外作业,都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不违规用火、不遗留火种。切莫一时不慎闯大祸,引发火灾担刑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法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法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