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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检说案】警惕 “代收转运” 陷阱!六名被告人沦为电诈帮凶获刑
时间:2026-06-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简要案情

2025 年 10 月至 11 月,田某某生成网购链接转发上家,伙同李某某驾车在陕西省榆林市、西安市等多地收取被害人寄出的包裹,重新打包后转送指定地址,关联多起诈骗案件。

2025 年 5 月至 11 月,陈某某在 “飞机” 软件上收购低价涉诈手机、相机等数码产品倒卖,并指派张某某、龚某某多次到合肥市京商商贸城取货处置,涉案物品包含被害人被诈骗的物品。

2025 年 6 月至 11 月,张某某根据上家指示,在 UU 跑腿平台充值、下单并收发涉诈快递,每单获利 30-70 元,涉案物品包含被害人被诈骗的物品。

处理结果

田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龚某某、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六名被告人均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田某某等人以为只是 “代收包裹、跑跑腿、倒卖商品”,就能轻松赚取快钱,殊不知自己的行为,正是在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保驾护航”,成为诈骗分子的 “帮凶”。电信网络诈骗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直接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物、逃避打击,让被害人的损失更难追回。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 “轻松获利” 的代收、转运、倒卖低价物品,往往都是触碰法律红线的陷阱。切莫因贪图小利以身试法,遇到来源不明、价格异常、要求隐秘交易的物品代收、转运、收购等情况,务必提高警惕、坚决拒绝。发现涉诈及涉赃违法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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